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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祖泉与何文铭、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1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文铭,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吴丹凤,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祖泉,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吴丹凤,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何文铭、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祖泉、原审被告吴丹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何文铭、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撤诉申请书》,内容为:现因客观原因,上诉人决定撤回上诉,望予以批准。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文铭、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应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文铭、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莲玉代理审判员黄挺代理审判员李其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罗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