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毛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毛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80号原告:刘某,男,200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告:毛某,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毛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莉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惠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