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于学信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信,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东行初字第23号原告于学信。委托代理人于洪霞,天津市自行车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于洪敏,天津市第五电表厂工人。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泰兴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王亚明,区长。委托代理人许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吴秀丽,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原告于学信不服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东区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决定,于2015年4月24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二中行辖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收到(2015)二中行辖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6月19日和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学信的委托代理人于洪霞、于洪敏,被告河东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许剑、吴秀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学信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津东政补决字[2015]第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反法律规定。1、被告未对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进行评估,未告知室内装饰、装修征收补偿方案及补偿价格,属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2、被告未明确原告房屋的具体安置面积、房型及地点,货币补偿未明确具体补偿金额,属事实不清。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河东区政府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津东政补决字[2015]第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提交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津政复决字[2015]1-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情况;2、津东政补决字[2015]第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情况;3、EMS特快专递邮件,证明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文件资料情况。被告河东区政府辩称,对于装饰装修费用,被告在征收决定附件《河东区沙柳路地下结构工程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了装饰装修费用有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一是可以要求评估,根据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二是不要求评估的,按照每平米6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原告提出被告未明确原告房屋的具体安置面积、房型及地点,货币补偿未明确具体补偿金额,与事实不符。被告在补偿决定中已经明确对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于学信给予河东区同心嘉园一居室单元壹套,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河东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均为复印件)第一组证据:1、《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证明征收补偿内容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2、房屋调查情况表,证明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3、于学信身份证,证明被征收房屋承租人情况;4、于学信户口薄,证明被征收房屋承租人情况;5、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证明被征收房屋情况;6、《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证明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7、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送达回证,证明被征收人已收到评估报告;8、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送达回证,证明被征收人已收到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9、房屋征收协商记录,证明被征收人的补偿意愿。第二组证据:1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12、《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1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14、《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15、《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沙柳路及地下结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1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通知书》及《沙柳路及地下结构工程项目选址位置图》;1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1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19、资信证明书;20、秋丽家园购房协议;21、同心嘉园购房协议;22、远洋风景项目润景家园购房协议;23、河西区新梅江雅境花语城安置商品房购房协议;24、东瑞家园15号楼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2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6、公证书;27、评估报告书;28、会议纪要;29、《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照片;30、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示照片;31、居委会工作人员身份证明;32、营业执照;其中证据10-32证明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系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过程中形成的卷宗材料,与本案相关联,内容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特快专递邮件不能反映邮寄文件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河东区政府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河东政征【2014】2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河东区沙柳路及地下结构工程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含《关于对特殊人员、特殊家庭实施补助的具体办法》)并均以公告。原告于学信承租的天津市河东区二号桥地毯厂路19号内2号楼1门306房屋位于河东政征【2014】2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所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原告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告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津东政补决字[2015]第28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于学信给予河东区同心嘉园一居室单元壹套(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543592(评估总价的95%)元及其他费用(临时安置费、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其他补助)减去所购房屋价款,结算差价,多退少补。其他费用按照《河东区沙柳路地下结构工程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办理。二、被征收房屋承租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并搬离现场。逾期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河东区东瑞家园一居室单元壹套作为周转用房。原告不服,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3日作出津政复决字[2015]1-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津东政补决字[2015]第28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不服,故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以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河东区政府具有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对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进行评估,未告知室内装饰、装修征收补偿方案及补偿价格,经查,被告在《河东区沙柳路及地下结构工程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对于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的评估与补偿做出了明确规定,被告在作出补偿决定前已将东政征【2014】2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河东区沙柳路及地下结构工程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向原告进行送达并听取原告的意见,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6-9加以证实。另外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未明确原告房屋的具体安置面积、房型及地点,货币补偿未明确具体补偿金额等问题,以上内容均在被告作出的津东政补决字[2015]第28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予以体现。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学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原告于学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宏亮代理审判员  孙常巍代理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丽莉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