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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圣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艳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圣瑞科技有限公司,梁艳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632号原告陕西圣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158号风景御园19-1-10406。法定代理人高小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海龙、杨建强,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艳蕊,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圣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艳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圣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朱保建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焦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