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邓某与莫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莫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邓某,女,汉族,英德市人,无业,现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5624。被告莫某甲,男,汉族,英德市人,司机,现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5052。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莫某乙。现小孩随被告生活。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请求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邓某与被告莫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小孩莫某乙归被告莫某甲抚养;由原告邓某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给被告小孩生活费500元至小孩18周岁止;小孩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凭学校、医院收费收据支付。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明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