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其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其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612号原告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3891-4。法定代表人杨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建宇,男,1987年4月15日生,汉族,系原告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钟其凤,女,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其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金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