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刘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徐文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