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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刘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徐文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