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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法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杜勤贵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勤贵,吕梁亨业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离法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杜勤贵。被执行人吕梁亨业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保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杜勤贵与被执行人吕梁亨业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勤贵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按吕劳仲案字第(2015)18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吕梁亨业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杜勤贵工伤待遇款等304054.69元,承担执行费4461元,共计308515.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梁亨业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账户汇款308515.69元(含执行费4461元),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缴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劳仲案字(2015)1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建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二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