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阳晓云与向忠辉、周春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晓云,向忠辉,周春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阳晓云,农民。被执行人向忠辉,又名向中辉,农民。被执行人周春桃,农民,系周春桃之妻。申请执行人阳晓云与被执行人向忠辉,周春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东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忠辉,周春桃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调查了银行、国土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东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戈执行员 赵志明执行员 刘 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兆校对责任人:刘岗打印责任人:邹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