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朱某某。被执行人翟某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3226号民事调解,协议如下:一、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二、原告朱某某自2013年1月起,每年负担子女抚养费3000元,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各给付15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3226号民事调解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陈传江审判员 吴明海审判员 苗雨宝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昌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