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浙江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青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坚刚。上诉人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上诉人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传票,其于2015年6月7日签收。上诉人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8056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磊代理审判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骆 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