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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郭小芬与周全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芬,周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郭小芬,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全亮,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郭小芬与周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小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二、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不足时,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限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抵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代理审判员  李青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