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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民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林越超与张井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越超,张井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2485号原告林越超,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张井秀,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越超诉被告张井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越超的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