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55号本院2015年6月8日对原告王建军诉被告李海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上民一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将该判决书第3页“医疗费,根据就治医院出具的正规医疗票据以及上蔡县新型农村合管办住院补偿单,结合病历确定为10693.92+572-2890.50=7794.42元。”补正为“医疗费,根据就治医院出具的正规医疗票据以及上蔡县新型农村合管办住院补偿单,结合病历确定为10121.92+572-2890.50=7803.42元。”;二、将该判决书第4页“上述9项合计为26420.56元,李海霞已垫付5700元,垫付款应从赔偿款中予以扣除,结合原、被告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则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数额为:26420.56×40%-5700=4868.22元。”补正为“上述9项合计为33451.56元,李海霞已垫付5700元,垫付款应从赔偿款中予以扣除,结合原、被告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则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数额为:33451.56×40%-5700=7680.62元。”;三、将该判决书第5页“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霞应赔偿原告王建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4868.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补正为“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霞应赔偿原告王建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7680.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玉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