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二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吕子有、孙正学、腾永成与季进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子有,孙正学,腾永成,季进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296号原告吕子有,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原告孙正学,男,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原告腾永成,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季进平,男,5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委托代理人张珠丽,1962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原告吕子有、孙正学、腾永成诉被告季进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连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雇佣我三人为其干活,约定一小时工钱22元,工钱共计10000元。完工后,被告支付给我们工钱8500元,剩余1500元尚未给付。我们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是推脱,故我们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500元。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辩称,欠钱属实。我不给他欠款是有原因的,他给我盖得房子质量不合格。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雇佣三原告为其干活,一小时工钱22元,工钱共计10000元。完工后,被告支付给我们工钱8500元,剩余1500元尚未给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是推脱,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500元。本院认为,被告雇原告为其干活,被告理应按约定及时支付欠款1500元。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所欠原告的工资钱没有异议。被告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付三原告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进平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吕子有、孙正学、腾永成欠款1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季进平承担。如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连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震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