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方登虎与石清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登虎,石清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572号原告:方登虎,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石清才,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登虎诉被告石清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石清才名下银行存款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将原告提供用于诉讼保全担保的在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庙信用社账号为91403060001030543282x储蓄存单上的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杜圣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卫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