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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民初字第0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樊全标诉沈利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赛民初字第01677号原告樊某某,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卫,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浩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某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并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没有固定工作,在家中也不做家务,不照顾孩子。经常在外打麻将,由于原告同被告性格不合且被告有不良嗜好。一年前,被告还去原告单位闹过事。原告认为双方已没有感情,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姻期间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存款6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沈某某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夫妻之间还有感情。2008年相处时被告和原告说过双方都是再婚,应该相处一段时间。和原告生活在一起后,与其家人和孩子都处的不错。双方是有感情的,为了家庭,被告一直都在打工挣钱。医生说原告身体不好,需要多走动。被告在家的情况下每天接送原告上、下班。被告在家时也做饭,所以被告是照顾家里照顾原告的。2、被告去原告单位闹事是因为被告认为原告在外面有外遇。那段时间原告不让被告看原告手机,并且有一次晚上原告洗澡时被告接听了一个女人打给原告的暧昧电话,被告追问原告,原告什么也不说,就是说那个女的是网上认识的。被告认为原告要与被告离婚不是因为被告赌博,而是原告有外遇。虽然婚前被告偶尔也玩麻将,但是双方结婚后被告再没有玩过。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为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打架,致夫妻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问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庭审时,原告称双方有共同存款6万元,对此被告不认可,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长且均为再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虽有矛盾,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告能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多沟通,共同协商处理好家庭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浩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