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0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史健东与成兆武、任登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健东,成兆武,任登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564-1号原告史健东,居民。被告成兆武,居民。被告任登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健东诉二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登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任登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健东撤回对被告任登民的起诉。审 判 长 肖 云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