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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史健东与成兆武、任登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健东,成兆武,任登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564-1号原告史健东,居民。被告成兆武,居民。被告任登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健东诉二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登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任登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健东撤回对被告任登民的起诉。审 判 长  肖 云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