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黄国金与王永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金,王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黄国金,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被执行人王永福,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黄国金申请执行王永福合伙协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福的退休工资已被本院(2014)临执字第36号案件冻结,正在执行中,别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临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丽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