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羊某某与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羊某某,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羊某某被执行人: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都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扎某下落不明,无财可供执行,申请人羊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3)都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 南 才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索南多布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