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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吕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岳阳明达物业发展限公司与谢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明达物业发展限公司,谢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288号原告岳阳明达物业发展限公司,住所地:x。法定代表人汪伟,总经理。委托代表人李武卫,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宏,男,出生年月不详,住x。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原告岳阳明达物业发展限公司与被告谢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岳阳明达物业发展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明达物业发展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岳阳明达物业发展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颂利审 判 员  孙放军代理审判员  吕雪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