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永强诉天津广播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强,天津广播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927号原告杨永强被告天津广播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贤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浩,该公司副总工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强诉被告天津广播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强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永强承担。审判员 ?蔡荣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