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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观澜支行与罗建忠、谢阳春、陈杏飞仲裁普通执行(宝)盖章-(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观澜支行,谢阳春,陈杏飞,罗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观澜支行。被执行人谢阳春、陈杏飞、罗建忠。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6]深仲裁字第11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谢阳春、陈杏飞、罗建忠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