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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普国发与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国发,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普国发,男,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被执行人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政府。法定代表人毛建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仁和仲执审他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型汽车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仕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