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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华丽宝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得利宝商标印刷厂、张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华丽宝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得利宝商标印刷厂,张彩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76号原告:中山市华丽宝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麦权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文、陈华锋,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得利宝商标印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张彩霞。被告:张彩霞,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住中山市得利宝商标印刷厂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华丽宝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得利宝商标印刷厂、张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华丽宝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山市华丽宝纸塑制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华丽宝纸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中山市华丽宝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