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青连与田炎涛、孙秀进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青连,田炎涛,孙秀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92号申请人李青连,女,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申请人田炎涛,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被申请人孙秀进,男,成年,住河南省鹤壁市。申请人称:2015年6月22日12时许,田炎涛驾驶豫F107**/豫F1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东明县站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路交叉路口处时,与骑电动三轮车沿向阳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李青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青连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5408号认定田炎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青连无事故责任。申请人李青连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田炎涛驾驶的被申请人孙秀进所有的解放牌CA4250XXXXXXX豫F107**/豫F1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并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青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田炎涛驾驶的被申请人孙秀进所有的解放牌CA4250XXXXXXX豫F107**/豫F1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至东明县黄军营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