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辖终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鼎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阮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鼎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鼎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左右阳光7幢315室。法定代表人阮伟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军,男,汉族,1954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晓晖辉,江苏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小祥,江苏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栖民初字第1314号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注册地虽在南京市秦淮区健康路50号602室。但实际主要办事��构在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左右阳光某幢315室,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没有管辖权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二审期间,本院曾召集双方现场调查,上诉人注册地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上诉人南京鼎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健康路50号602室。但实际主要办事机构在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左右阳光某幢315室,故原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南京鼎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修海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