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韩德明与无锡市崇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明,无锡市崇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崇行初字第1号原告韩德明。委托代理人韩伯兴。委托代理人郎克宇,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崇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陶有胜。委托代理人厉国平,无锡市崇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阳学周,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德明诉被告无锡市崇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6月30日原告韩德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德明系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明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德明负担。审 判 长 徐 滢代理审判员 袁家琳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