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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XX山与方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山,方南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XX山,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胡丽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南贤,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山与被告方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山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