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XX山与方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山,方南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XX山,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胡丽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南贤,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山与被告方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山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