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穆某洋、穆某要求宣告杜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穆某洋,穆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襄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穆某洋,男,2003年7月25日生,汉族。申请人穆某,女,2006年3月20日生,汉族。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万香兰,女,1957年11月20日生,汉族。申请人穆某洋、穆某要求宣告杜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穆某洋、穆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杜某系母子、母女关系。申请人母亲杜某于2008年4月19日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杜某失踪。经查,杜某,女,汉族,1982年7月4日生,住襄城县丁营乡穆庄村,系申请人穆某洋、穆某母亲。2008年,申请人父亲穆某朵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申请人母亲杜某于2008年4月19日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29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杜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杜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杜某自2008年4月19日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该事实有襄城县丁营乡王穆庄村民委员会及襄城县公安局丁营派出所证明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申请人请求宣告杜某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杜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安某珂审判员 王云东审判员 任双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路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