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振才申请执行杨付杰人身损害赔偿 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振才,杨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周振才被执行人杨付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宛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中政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阶段性终结周振才申请执行杨付杰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同昌执行员 徐存军执行员 王 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