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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秦毅与郑州市新方远货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毅,郑州市新方远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911号原告秦毅。被告郑州市新方远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运福。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原告所列被告名称进行查询,被告主体不存在,故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屈雅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