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李某某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200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六。申请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抚养费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临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张某甲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张 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