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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与上海杨浦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杭州晖创会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上海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俊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智。委托代理人孙建勇。被告上海杨浦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高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诚,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晖创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应宏伟,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杨浦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杭州晖创会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开心人��药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上海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 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