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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月庭申请执行李昊、李毅、凌某胜、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查封、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李月庭。委托代理人:赵伶利,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昊。被执行人:李毅。被执行人:凌谋胜。被执行人:张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六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张清银行存款叁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