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执字第01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郑克义与方解文、童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克义,方解文,童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南执字第01374-1号申请执行人:郑克义,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方解文,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童威,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童威、方解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童威、方解文立即向申请人郑克义支付16655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9055元。但被执行人方解文、童威至今未履行。2014年2月28日,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4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方解文(系个体工商户南陵县华方汽车装璜经营部业主)个人所有的坐落于南陵县籍山镇318国道南的综合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方解文(系个体工商户南陵县华方汽车装璜经营部业主)个人所有的坐落于南陵县籍山镇318国道南的综合楼(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20120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希忠审 判 员 杭 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