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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少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少民初字第70号原告王某甲,女,住河北省平乡县。被告王某乙,男,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玉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