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民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马艳华与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八三八处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华,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八三八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297号原告马艳华。委托代理人刘喜元。被告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八三八处,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新兴村。负责人李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华与被告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八三八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物权的房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根据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该案本院无权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向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