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王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王民初字第8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姜某,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文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