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彭建明与长沙市开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明,长沙市开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开行初字第00166号原告彭建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大道区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文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孔飙,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彭建明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原告彭建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建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建明承担。审 判 长 杨 嘉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余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卢泽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