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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建余与铁岭县南康庄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余,铁岭县南康庄煤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王建余,男,1967年生,汉族,农民。被告铁岭县南康庄煤矿。负责人胡本学,系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余诉被告铁岭县南康庄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建余以被告铁岭县南康庄煤矿已给付拖欠的装修费2200元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余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余承担。审判员  党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