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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4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703号原告周某某,女,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彭某某,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安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