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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申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曹平与任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申字第0001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曹平。委托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任友。申请再审人曹平为与被申请人任友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04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曹平撤回了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与法不悖,应予支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平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司益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