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申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曹平与任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申字第0001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曹平。委托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任友。申请再审人曹平为与被申请人任友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04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曹平撤回了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与法不悖,应予支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平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司益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