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陈维国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维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766号罪犯陈维国,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8日作出(2002)盐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维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8月2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苏刑执字第4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6年9月30日经本院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5月20日经本院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0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3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陈维国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检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民事赔偿1万元,未履行,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维国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维国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鉴于该犯没有履行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维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8月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朱其和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