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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普,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勋,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芶某甲。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家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3日、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普、刘勋、被告芶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1999年11月28日生育一子芶乙。因被告脾气暴躁,婚后双方经常发生吵闹、打架,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芶某甲辩称,原、被告婚后只是偶尔发生纠纷,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经审理查明,彭某某、芶某甲于1995年认识恋爱,1997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1999年11月28日生育一子芶乙。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彭某某起诉离婚。庭审中,芶某甲不同意离婚,调解未达成协议。上述案件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接(报)处警登记表、证明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关系较好。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对夫妻感情并无大的影响。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举证材料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芶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家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祝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