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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高长绪与王凤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绪,王凤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高长绪,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生。被告王凤岐,男,汉族,48岁。原告高长绪诉被告王凤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长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功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