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高长绪与王凤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绪,王凤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高长绪,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生。被告王凤岐,男,汉族,48岁。原告高长绪诉被告王凤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长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功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