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梁柏荣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66��起诉人梁柏荣,大连高新区百合小餐馆经营者。起诉人梁柏荣诉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许可及一并审查大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一案,起诉人梁柏荣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起诉人梁柏荣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梁柏荣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起诉人梁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起诉人梁柏荣负担。审 判 长 王少琨审 判 员 王艳波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