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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伍华兵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华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华兵,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强奸罪,1999年1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犯抢劫罪,2015年1月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华兵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与本院中止审理的被告人伍华兵犯聚众斗殴罪一案合并审理。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卢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覃遵国、贺中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贺婷婷担任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华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伍华兵到蒙泉镇欲找一外号“丫第儿”的人借钱,因为“丫第儿”没有钱,于是又找其亲戚伍某某借钱,也没有借到钱。当日21时许,被告人伍华兵想起白天问路的时候有一个小女孩家里其父母都不在家,只有其奶奶杨某某陪同,便窜至蒙泉镇白洋湖居民杨某某屋后的柴房,寻找是否有鸡等家禽,好盗走卖钱,正好被小女孩及其奶奶杨某某发现。杨某某大声呼救,伍华兵担心被抓,便将杨某某按倒在地并掐住杨某某的脖子进行殴打,后逃跑。经法医鉴定,杨某某构成轻微伤。二、聚众斗殴2012年5月初,石门县易家渡镇叶家坪村居民叶某甲(另案处理)在石门县“广源”宾馆院内与熊某某等人合伙开设了一家电子游戏室。石门县楚江镇刘家坪村居民刘某某(另案处理)知悉此事后,借口“广缘”宾馆院内是自己的“地盘”,要叶某甲向其交纳“保护费”,双方产生矛盾。双方因多次“谈判”未果,遂纠集人员准备械斗。2012年5月8日上午,刘某某邀约了被告人伍华兵及单某某(已判刑)、胡某甲、叶某乙(均在逃)、“小辉”、“大弟吧”(均具体姓名不详)等人。为了纠集更多的人员,单某某邀约了叶某丙、邓某甲两人,叶某丙又电话邀约了覃某甲,覃某甲又电话邀约了郑某某、邓某乙、江某甲(均另案处理)三人。尔后,刘某某就将自己和单某某召集人员分别安排在石门县城“九妹餐馆”、“行者餐馆”吃饭。席间,“小辉”则又邀约了刚好路过“九妹餐馆”的高某;单某某要叶某丙开自己的越野车拿来一袋砍刀和钢管。与此同时,叶某甲也纠集了无业人员“色佬”、“毛吉”(均具体姓名不详),并打电话给许某要其召集人员。许某接到电话后立即邀约了江某乙、马某、张某、曾某某和王某某(在逃)五人,并带领五人立即赶到石门县城“百步蹬”宾馆与叶某甲会合。当日11时许,叶某甲要江某乙将众人带到“广源”宾馆1998房集合,随时准备斗殴。12时许,被告人伍华兵、高某与“大弟吧”、“小辉”等人步行到刘某某经营的位于石门县城兰园宾馆对面巷子里的按摩店集合,而叶某丙、邓某甲、覃某甲与郑某某、邓某乙、江某甲等人也乘坐单某某所有的一辆白色越野车前往该地点,单某某见事情已经安排妥当便到兰园宾馆三楼的网吧里等候消息。叶某甲得知这一情况后,即通知许某、江某乙、马某、曾某某等人准备出发。出发前,许某从叶某甲的一辆小汽车上车上拿出数根钢管分发给马某、曾某某等人。尔后,叶某甲带领许某、江某乙、马某、张某、曾某某和王某某、“色佬”、“毛吉”共九人前往刘某某的按摩店,刚来到巷口就被被告人伍华兵及刚刚赶到的叶某丙等人发现,叶某丙立即通知众人“抄家伙”,于是伍华兵、高某、邓某甲等人立即从刘某某的按摩店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砍刀、管杀等凶器冲杀出来,双方在巷口相遇后即发生械斗,叶某丙也拿出一把砍刀准备冲杀上去,覃某甲见状立即从乘坐的越野车后备箱中拿出叶某丙带来的一袋砍刀、钢管准备上前帮忙。这时,“毛吉”拿出随身携带的手枪朝被告人伍华兵开了一枪,致伍华兵左腿受伤,正在械斗的双方听到枪声后因害怕迅速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告人伍华兵因左小腿枪击伤致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同案人刘某某、叶某甲等人的供述;相关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华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之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在户内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伍华兵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伍华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抢劫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伍华兵到蒙泉镇欲找他人借钱,在“丫弟儿”的陪同下准备找亲戚伍某某借钱,但仅借到20元钱。当日21时许,被告人伍华兵想起问路的那户人家只有一个小女孩和奶奶杨某某在家,便窜至该户人家躲藏在其屋后柴房内,欲盗窃其家中财物。杨某某及小女孩覃某乙发现被告人后,杨某某大声呼救,伍华兵担心被抓,便将杨某某按倒在地,掐住杨某某的脖子进行殴打,后逃跑。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因被他人打伤,致头面部软组织挫伤,下唇粘膜挫裂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27日当日晚8时许,有两个中年男人问路,她给二人带路,后向奶奶认出其中一个人叫伍华兵,她便返回家中。过了一会儿,她发现伍华兵躲在家中的杂物间,伍用手捂她的嘴,并掐她的脖子,将她打倒在地,她脸上流血,伍将她的孙女抱出门了。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7日晚8时许,杨某某带着两个男人问邻居刘奶奶是否在家,她认识其中一个叫伍华兵的男人,因刘奶奶到中医院住院去了,二人便离开了。过了半个小时,听见杨某某的孙女哭喊声,她出门看见一名男子抱着杨某某的孙女往白洋湖方向跑,她上前追赶,那名男子放下杨某某孙女,后她到杨某某家杂物间,发现杨某某躺在地上,脸上有血。3、证人覃某乙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晚天快黑了,有二人敲门问路,奶奶杨某某带二人去找刘奶奶,听见有人喊一人叫华兵。在家中的杂物间,华兵将奶奶按倒在地,掐奶奶脖子,还打了奶奶,并将她抱起跑了出去。4、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7日下午6时许,伍华兵和“小弟儿”找他,伍华兵找他借500元钱,他只给了伍华兵20元,后听说伍华兵当晚在杨某某家偷东西被杨某某发现,并打伤了杨某某。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6、辨认笔录,证明经杨某某辨认,8号照片的对象是在她家中盗窃,并将她打伤的人,即被告人伍华兵。7、石门县蒙泉镇白洋湖卫生分院入院记录及伤情照片,证明杨某某被打伤后住院治疗及伤情情况。8、石门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石公鉴字(2015)第3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杨某某被他人打伤致头面部软组织挫伤,下唇粘膜挫裂伤,属轻微伤。9、被告人伍华兵的供述在卷,与上列证据相互印证。二、聚众斗殴2012年5月初,石门县易家渡镇叶家坪村居民叶某甲(另案处理)在石门县城“广源”宾馆院内与熊某某等人合伙开设了电子游戏室。石门县楚江镇刘家坪村居民刘某某(另案处理)知悉此事后,借口“广缘”宾馆院内是他的“地盘”,要求叶某甲向其交纳“保护费”,双方产生矛盾。双方因多次“谈判”未果,遂纠集人员准备械斗。2012年5月8日上午,刘某某纠集了被告人伍华兵及单某某、胡某甲(二人已判刑)、叶某乙、胡某乙(二人均在逃)等人;单某某邀约了叶某丙、邓某乙某(二人已判刑)两人;叶某丙电话邀约了覃某甲(已判刑),覃某甲电话邀约了郑某某、邓某乙、江某甲(均另案处理)三人。尔后,刘某某就将自己和他人召集的人员分别安排在石门县城“九妹餐馆”、“行者餐馆”就餐。席间,胡某乙又邀约了刚好路过“九妹餐馆”的高某(已判刑);单某某安排叶某丙准备了一袋砍刀和钢管,并放在其越野车上。与此同时,叶某甲也纠集了“色佬”、“毛吉”(二人具体姓名不详)、江某乙,并打电话给许某(已判刑)要其召集人员。许某遂邀约了马某、张某、曾某某(三人均已判刑)和王某某(在逃)赶到石门县城“百步蹬”宾馆与叶某甲会合。当日11时许,叶某甲要江某乙将众人带到“广源”宾馆1998房集合,随时准备斗殴。12时许,被告人伍华兵与高某、胡某甲、胡某乙等人步行到刘某某经营的位于石门县城兰园宾馆对面巷子里的按摩店集合,而叶某丙、邓某甲、覃某甲与郑某某、邓某乙、江某甲等人也乘坐单某某的白色越野车前往该地点,单某某见事情已经安排妥当便到兰园宾馆三楼的网吧里等候消息。叶某甲得知这一情况后,即通知许某、江某乙、马某、曾某某等人准备出发,许某即从叶某甲的一辆小汽车上车上拿出数根钢管分发给马某、曾某某等人。尔后,叶某甲带领许某、江某乙、马某、张某、曾某某、王某某、“色佬”、“毛吉”共九人前往刘某某的按摩店,被叶某丙、邓某乙某等人发现。叶某丙、邓某乙某见状便喊“抄家伙”,于是,被告人伍华兵与高某、邓某乙某等人闻声立即拿着事先准备好的砍刀、管杀等凶器从刘某某的按摩店内冲杀出来,双方在巷口相遇后发生械斗。械斗开始后,叶某丙拿出一把砍刀,覃某甲从乘坐的越野车后备箱中拿出叶某丙先前准备的一袋砍刀、钢管准备上前帮忙时,“毛吉”拿出随身携带的手枪朝被告人伍华兵开了一枪,致伍华兵左腿受轻伤。正在械斗的双方听到枪声后因害怕迅速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他与“安安”为广源宾馆里面游戏室的事情发生矛盾,他给伍华兵、胡某甲、单某某打电话,称“安安”可能会带人砸自己的店子,要他们来帮忙。后接到电话说自己店子门前有人打架,伍华兵被枪打伤。2、同案人叶某甲的供述,证明刘某某到自己与熊某某等人合伙开的电游室闹事,因而发生矛盾,自己担心店子出事,就给歪歪打电话,告诉他刚才在茶楼和刘某某就游戏室的事情没有谈拢来,刘某某有可能带人来砸自己的店子,让他和许琪一起过来。后许琪、歪歪、“毛吉”、“色佬”及一些其不认识的伢儿到游戏室来了,这些小伢儿到自己车上拿了钢管,跟着自己到兰苑宾馆大门口,看见大弟吧等人拿着钢管从刘某某店子旁边的巷子里冲出来,毛吉、色佬站在自己两边,自己被对方打了一棒,后听到一声枪响,自己就跑了。后知道“毛吉”、“色佬”都拿着枪。3、同案人高某的供述,证明他受“小辉”(胡某乙)邀约,要自己帮忙站场子,斗殴时那个戴眼镜的中年人(伍华兵)冲在最前面,自己和小辉跟在后面,当准备拿钢管打的时候,就听到“砰”的一声,像是放大爆竹的声音,自己拿钢管朝对方打,但是没打到人。对方四五个人围着自己打,左手和右手各被打了一钢管,头上也被打了两钢管,然后就被按倒在地上。后来才知道那个戴眼镜的是被枪打伤的,听到的那声“砰”的声音是枪声。4、同案人叶某丙的供述,证明刘某某与“安安”因广源游戏室的事情发生争执。单某某给其打电话,要他帮刘某某站场子打架,他便开着单某某的车子邀约覃某甲,并要覃把租房里的砍刀等物品带上,还要覃某甲多邀约几个人,后覃某甲打电话邀约了几个伢儿。他们在刘某某的发廊集合后,看到“安安”带了十来个人拿着长钢管和刀从站东路往文庙路过来了,他们手里拿着管杀、砍刀冲出去,对方一个个子比较高的伢就朝他们打了一枪,打在他们这方一个戴眼镜的大概三十岁的人(伍华兵)脚上。5、同案人单某某的供述,证明接到刘某某的电话要他叫几个人帮忙和“安安”摆场子,他便邀约了叶某丙、邓某甲,并要叶某丙多喊几个人来,同时交代带点家伙防身。后叶某丙开自己的车带着覃某甲等人到了刘某某的店子里,还带了刀。自己就到兰苑宾馆三楼的网吧,后听见枪响,看见“大弟吧”持管杀在追砍对方的人。6、同案人邓某乙某的供述,证明单某某告诉他刘某某有事和“安安”搞起来了,要他去帮忙打架、站场子。在八戒餐馆吃完饭,单某某要叶某丙开他的车带人过去,他到兰苑的网吧那里等。这辆车上有砍刀和钢管。后看见十来个人拿着钢管之类的东西过来,自己和叶某丙都喊:“拿家伙”,他们一伙人就拿着管杀等器械冲了出去双方发生打斗,他看到站在“安安”两边的两个伢儿手上每人都拿了把手枪。后听到一声枪响,“瞎子”(伍华兵)就中枪了。7、同案人覃某甲的供述,证明2012年5月8日下午,他接到叶某丙电话,要帮刘某某站场子打架,他邀约了郑某某、邓某乙。当发现“安安”他们的人到刘某某店子旁的巷子口时,他们这方的人就拿刀冲了上去。打斗中听见一声枪响。8、同案人许琪的供述,证明叶某甲与他人合伙在广兴宾馆后面的停车场开了一家电游室,刘某某认为叶某甲抢了他的生意,不准在那里开电游室,如果不听就砸店子。叶某甲和刘某某谈判未成。叶某甲对他说如果刘某某带人来,要他找人帮忙,并要他与江某乙彼此保持联系,其给马某、张某、王某某、曾某某几个人说要保持联系,手机不许关机,有事情就赶往店子来。5月8日上午,江某乙给他打电话,说今天可能会打架,要他过去,他就给张某打电话,马某、王某某、曾某某等人在叶某甲开的广源宾馆开的1998房等待,后他将叶某甲的车上的钢管拿出并发给他们后在文庙的巷子口刘某某那方的人发生械斗,后听见一声枪响,打架的人就都跑开了。后听江某乙说是“毛吉”开的枪。9、同案人江某乙的供述,证明叶某甲与刘某某发生矛盾的原因是因刘某某要到叶某甲游戏室收保护费,双方谈判没有成功,就准备打架。在5月8日,他接到叶某甲的电话,说到广源宾馆去搞个事情,与他一同在百步蹬宾馆的张某、马某、一个戴眼镜的伢儿一同赶到了游戏室,他们从叶某甲的车上一人拿了一根钢管,他与叶某甲、许某走在最前面,一共九人到了刘某某的店子前,与刘某某那方打起来,双方都持钢管、管杀互殴,只一会,听到一声枪响,他就跑了。从背影上看开枪的是“毛吉”。10、同案人马某的供述,证明5月8日上午,接到许琪电话邀约去打架,自己邀约了在其家中睡觉的张某、曾某某,与许某一同到百步蹬宾馆一间房间后,房间内有江某乙、王某某、“刀皮”和一个女人,许某告诉他们说刘某某会带人到叶某甲的游戏室闹事,等一下有事情的时候一同去打架,后同许某等人到了广源宾馆,许某说刘某某来了后,就给了他与曾某某各一根钢管,在兰苑宾馆对门巷子口与对方发生了械斗,后听见一声枪响,他就跑了。11、同案人曾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他在马某家睡觉,马某就接到琪琪的电话,说有人砸场子,要他们去打架。后到广源宾馆外,许某给了他与马某一根钢管。后随“安安”等人一同到了兰苑宾馆巷子,刚到巷子口双方就打了起来,他拿着钢管和对方一个穿黑色短袖的伢儿两个对打,把那个伢儿打倒在地上之后,他就看到江某乙、许琪、王某某把对方的一个人打倒在地,就准备上去踹他几脚的,结果那个伢儿跑了。12、同案人张某的供述,证明他与曾某某在马某家,接到了许某电话,要他们帮忙打架,后与马某等人参与斗殴,当时与马某没有拿钢管,在现场拿了一跟木棒打了他人几棒,后听到“啪”的一声枪响,双方的人都散开了。许琪的头部受伤。对方一个穿黄色衣服、比他胖一点的一个人和一个穿白色衣服的胖子搞得最凶。13、同案人彭某某的供述,证明刘某某因广源宾馆内游戏室入股一事与“安安”发生矛盾,说如果和“安安”谈判不成,就将“安安”的店子抄了。在刘某某发廊店内,看见沙发上放了七八把管杀。后“大弟吧”到巷子里面把发廊店的后门一拉就喊:“拿东西、拿东西”,店子里面的人一听大弟吧喊就都把管杀和钢管拿在手上了往外冲。当时那个戴眼镜人(伍华兵)的拿着根管杀冲在最前面,“大弟吧”进店子之后拿了根最长的管杀冲了出去,叶某乙吧是拿的一把砍刀冲出去的,高弟吧拿的一根钢管,“幺呐”是拿的一把管杀,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伢都是拿的管杀。自己跟着冲出去后,听见“啪”的一声,戴眼镜的人被枪打伤了。14、同案人郑某某的供述,证明自己与邓某乙、江某甲受到覃某甲的邀约到行者餐馆,当时看见叶某丙、覃某甲、“大弟吧”和两个不认识的人在吃饭,覃某甲告诉自己今天去打架,后叶某丙开车将他们带到兰苑宾馆大门斜对面的巷子路口,自己看见一些穿黑色上衣的年轻人拿着长刀朝兰苑宾馆走过来,当时就有人喊:“拖家伙、拖家伙”,当时一些人,就从该巷子口边的一个小屋里持管杀,其中还有一个人拿出一把小砍刀,冲出来双方发生斗殴,其就听见一声枪响,跟着就看见一个年纪较大的人左腿受伤了。同案人邓某乙的供述亦证明以上事实,另证明覃某甲告诉自己是要去帮别人抢场子、打架的。15、同案人涂某某的供述,证明刘某某与安安因广源游戏室争入股一事发生争执。案发当日中午,刘某某在吃饭的时候说先找“安安”谈判,如果谈不拢就一起去搞“安安”,自己和“大弟吧”、叶某乙、“高弟吧”、“幺呐”、“瑞士”一起到刘某某的发廊后面的一个租房里去拿钢管和管杀等工具。1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8日中午自己听到一声像放鞭炮样的闷响,看见店子外面右边一条巷子口上有四个年轻伢儿打一个穿黄衣服的年轻伢儿,那个穿黄衣服的倒地了,他们打架的人拿着钢管、管杀,就看到一个戴眼镜剃和尚头的年轻伢儿中枪了。17、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安安”、“兰兰”、闫林一起合伙开了一家电游室,第二天刘某某就来闹事。后来“安安”喊了七八个伢儿拿着钢管从广源宾馆出去找刘某某,过”了大约十分钟,刘某某就带着一群拿着砍刀、管杀的人来了,其中有一个人还打了自己一耳光。18、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5月7日,刘某某就带人和“安安”在游戏室谈判过,5月8日,江正、王某某等人从百步蹬6001房出去后没多久,就听说江某乙等人和刘某某的人打起来了,还开了枪。19、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8日下午1点多,自己开的士车在广兴宾馆对面载了两个年轻伢儿,车开到易市公路边时又上了三个伢儿,这三个伢儿带的有钢管,其中一个身上有血迹,说要到新安。后来,这五个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还搜出了两根钢管。20、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8日中午,有几十个伢儿在自己商店旁边的走廊口打架,双方都有十几个人,都拿的有铁棒、砍刀等,打了不到几分钟都跑了,还听到一个受伤的伢儿被枪打伤了喊叫的声音。21、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8日下午1点多,自己商店前有很多人往巷子里涌,突然巷口传来“嘭通”的一声响,后知道一个人被枪打伤了。2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8日下午1点多,自己店子对面有人持钢管、砍刀打架,听说有个人被枪打中了。2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24、石门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石门县公安局石公鉴字(2012)第58号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书,证明伍华兵左小腿枪击伤致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25、被告人伍华兵的供述,供认了刘某某讲因广源宾馆院子内的一个游戏室与别人闹矛盾,要他去帮忙。在5月8日其和刘某某、“大弟吧”、“丫吧”、“高弟吧”等人一起吃饭时,刘某某说今天是为游戏室的事和别人起了冲突,会有架打,然后坐在一起商量。其吃饭后到刘某某的发廊内休息,后听见有人喊对方来人了,其就拿着随身携带的管杀冲出去,发现对方有十几个人到了刘某某店子旁边的那条小巷子口上,对方有人喊“操家伙”,还有人拿出枪,听到一声枪响,自己左腿被打伤,开枪的是安安左手边的年轻人。当时看见“高弟吧”持钢管冲在自己左手边,后边还有三个年轻人。另查明,2015年1月4日,被告人伍华兵主动到石门县公安局蒙泉派出所主动投案。1999年11月被告人伍华兵于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本院(1999)石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伍华兵曾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伍华兵于2015年1月4日主动到石门县公安局蒙泉派出所主动投案。3、被告人、同案人、证人身份资料,证明各自的基本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华兵进入他人住宅欲窃取他人财物,待他人发现后当场在户内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被告人伍华兵公然藐视法纪,聚众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华兵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伍华兵在实施抢劫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华兵行为积极,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伍华兵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刑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华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 玲人民陪审员  覃遵国人民陪审员  贺中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适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