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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中山市恒鑫聚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世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恒鑫聚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世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2号原告:中山市恒鑫聚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区开发区江尾头牛肚环星达嘉湖工业园2号厂房首层及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77820024。法定代表人:罗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兰根,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涛,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世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恒美村白石环工业区富民二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582907875。法定代表人:李昌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海,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恒鑫聚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聚诚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世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鑫聚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兰根,被告世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恒鑫聚诚公司诉称:原告为经营生产线工程的设计和架设等多种业务的厂家,并在该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为继续扩大公司生产线工程产品的影响力,原告委托中山市展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众公司)制作了生产线工程的演示视频,并发布在知名的分享网站优酷网上。然而,原告发现被告出于商业目的,通过视频截图的方式将原告上述视频截取的图片刊登在其阿里巴巴网店的主页的供应产品项下进行宣传,其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上述视频作品所享有的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图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2.向原告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5700元;3.在中山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就其主张的事实,原告恒鑫聚诚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优酷视频网页截图及视频光盘;2.视频电子商务服务工程登记表;3.(2014)粤中桂山第7787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4.公证费发票;5.委托代理合同书及律师费发票;6.展众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7.律师函及邮寄凭证。被告世通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交的资料显示,原告主张权利的视频的所有权属于原告下属的龙景印刷厂,原告无权起诉。二、我方没有截印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视频里面的截图,原告主张权利的所谓图片均为工程图,这些图都是第三方的,任何人都可以获取,我方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三、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分偏高,另其主张的律师费并没有实际支付;我方的行为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原告要求我方在中山日报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就其答辩意见,被告世通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恒鑫聚诚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3日,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安装、维修、销售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系统,机器人,机械手,立体仓储装备系统,自动化停车装备系统,激光技术装备,节能环保装备,能源装备,其他机械电子装备,金属制品,五金制品;控制系统软件集成技术开发及应用;光电产品制造、销售、服务;销售金属产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电线电缆等。恒鑫聚诚公司以发现世通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的网店中有涉嫌侵犯其权利的内容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向广东省中山市桂山公证处(以下简称桂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恒鑫聚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兰根在桂山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工作人员王成的监督下,操作该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到互联网,然后进入到世通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的网店进行取证,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1软件对整个取证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过程的录像视频文档被重命名为“中山市恒鑫聚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并保存在该公证处的电脑上。后该公证处将该录像的内容刻录成光盘,并将光盘封存在信封中,粘连在公证书上。就上述取证过程,桂山公证处于2014年11月6日出具了(2014)粤中桂山第7787号公证书,恒鑫聚诚公司为此支付了公证费700元。2015年1月4日,本院受理恒鑫聚诚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诉讼中,恒鑫聚诚公司明确:其所主张的作品是委托展众公司制作的关于该公司的宣传视频,而世通公司在其阿里巴巴店铺的产品相册中有介绍关于佛山液晶电视机生产线的两张工程图(内容均是有关生产线的概貌)侵犯了恒鑫聚诚公司上述视频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庭审时,恒鑫聚诚公司确认,世通公司已将被控侵权照片在其阿里巴巴网店上删除。根据桂山公证处(2014)粤中桂山第7787号公证书所附的取证录像光盘所记载的内容,一个在阿里巴巴网站注册的名为世通公司的诚信通客户(已通过认证)在其阿里巴巴网店使用了诉争的两张工程图(照片上印有世通公司的公司名称及联系电话),用于介绍名为“佛山液晶电视机生产线”的产品,该类产品的销售单价为12万元,当前已销售0件,世通公司对上述公证书及光盘记载的取证内容无异议,并确认该网店系其所开办的网店。为证明其是涉案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人,恒鑫聚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录有展众公司在优酷网上所发布的该视频内容的光盘。经本院查看,该视频现在优酷网上仍可供点击观看。该视频的点播页面载明,该视频的长度为296秒,制作单位为“展众传媒”,完成时间为2010年11月15日,版权说明栏载明“视频所有权归中山市恒鑫聚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龙景印刷厂所有视频播放权归展众网所有”。恒鑫聚诚公司反映,该视频的版权说明栏记载有误,为此其向本院提供了一份由展众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如下:该企业宣传片上显示的“视频所有权归中山市恒鑫聚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龙景印刷厂所有”是笔误,实际显示内容应是“视频所有权归中山市恒鑫聚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所有”,另该企业宣传片上显示的“视频播放权归展众网所有”是指该视频的放映权归属于展众网,除此之外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归属于恒鑫聚诚公司。经查看,该视频包括两大部分,前部分主要是关于恒鑫聚诚公司的企业宣传视频,后部分为以幻灯片形式展示工程案例的照片,整段视频上均标有“展众传媒”的标识。经比对,世通公司所使用的被控侵权的两张照片与恒鑫聚诚公司主张权利的视频后半段的幻灯片中展示的两张照片相同。恒鑫聚诚公司反映,上述两张照片中显示的工程是该公司所做,但其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另其反映已记不清楚这两张照片是该公司所拍摄的还是展众公司所拍摄,其也无法向本院提供有关照片的原始载体。另查明:世通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8日,股东为李昌奎和陶华玲,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输送机械、五金配件(不含电镀工序)。本院认为:原告恒鑫聚诚公司已经明确其所主张权利的作品为视频作品,而不是摄影作品。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对其主张权利的视频作品享有相关的著作权。但由于该视频的著作权与在该视频中展示的照片的著作权是相分离的,原告拥有有关视频的著作权不当然证明其拥有有关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关摄影作品是由其独创或是其从他人处受让取得有关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因此不能认定其是有关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故虽然被告世通公司在其网店使用了有关摄影作品,也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恒鑫聚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4元(原告中山市恒鑫聚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恒鑫聚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穗波人民陪审员  庞小锋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华陈诗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