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蒲贤新与班景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蒲贤新,居民。委托代理人曾桂生,乐业县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班景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蒲贤新诉被告班景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贤新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贤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贤新承担。审判员杨宗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黄郁晰 关注微信公众号“”